全县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督查
考核结果运用办法
为体现奖罚分明,推动全县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效,根据《寻乌县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》《寻乌县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考评办法》(寻办发电〔2015〕65号)等文件精神,补充完善以下工作措施:
一、以《寻乌县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考评办法》为依据,执行“每月一督查、一排名、一通报”督查制度
每月下旬,由县委农工部、县城管局抽调干部组成督查组,对全县15个乡(镇)176个村(居)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,采取每个乡(镇)抽查2个村(居)(其中:由乡镇推荐一个村居,随机抽查一个村居)的方式,每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。根据督查情况,对乡(镇)、村(居)当月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排名,并形成督查通报,达到全县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以督查促进乡(镇)治理工作落实、以指导促进乡(镇)治理工作提升的督查成效。
二、每月督查考核结果列为年度工作考核依据,并与年度县级财政奖补资金所得部分挂钩
将每月督查考核结果列为各乡(镇)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年度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;对每月督查考核结果进行排名,凡是不达标(低于60分)的乡(镇)、村(居),以县农治办名义下发督办函,实行“限期整改”(限期整改时限为半个月,次月督查时进行验收),对整改不到位的,一律取消该乡(镇)、村(居)年度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评先评优资格。
(一)乡(镇)
1.对每月督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分不达标,且每月督查排名连续2次排名倒数三名内或累计3次倒数三名内的乡(镇),取消该乡(镇)年度农业农村工作评先评优资格,以及取消该乡(镇)分管领导其个人年度农业农村工作评先评优资格,并核减该乡(镇)年度县级财政奖补资金所得部分2万元;
2.对每月督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分不达标,且每月督查排名连续3次倒数三名内或累计4次倒数三名内的乡(镇),取消该乡(镇)主要领导其个人年度农业农村工作评先评优资格,并核减该乡(镇)年度县级财政奖补资金所得部分4万元;
3.对每月督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分不达标,且排名连续3次倒数第一名或累计4次倒数第一名的乡(镇),由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该乡(镇)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,并核减该乡(镇)年度县级财政奖补资金所得部分6万元。
(二)村(居)
1.凡是每月督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分不达标的村(居),一律取消县“清洁村(居)”评选推荐资格;
2.对每月督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分不达标的村(居),以县农治办名义下发督办函,对所抽查的村(居)实行“限期整改”(限期整改时限为半个月,次月督查时进行验收),对整改不到位的,取消该村(居)年度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评先评优资格,并由所在乡(镇)党委、政府对挂村领导、包村干部、村全体定补干部进行约谈,并核减该村(居)年度县级财政奖补资金所得部分2000元。